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小說txt下載,麼振華 免費線上下載,唐律

時間:2024-07-28 18:27 /遊戲競技 / 編輯:盜蹠
主角叫唐律的小說是《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是作者麼振華寫的一本歷史軍事、校園、現代類小說,書中主要講述了:(P.3854v1《大曆七年客尼三空徵李朝巾負麥牒》,《法藏敦煌西域文獻28冊,第380頁。唐耕耦主編...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作品朝代: 近代

作品主角:唐律

更新時間:2024-07-29T04:55:50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線上閱讀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第42部分

(P.3854v1《大曆七年客尼三空徵李朝負麥牒》,《法藏敦煌西域文獻28冊,第380頁。唐耕耦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整合》甲編第3冊《敦煌法制文書》,第437—438頁。王震亞、趙熒:敦煌殘卷爭訟文牒集釋,第3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敦煌(甘肅敦煌)百姓李朝、麴惠忠共負客尼三字麥兩石九鬥,遲遲不還,三空多次索要,均無果。三空依法起訴,獲判追還,但仍未得到償還。因此,客尼三空再次上訴追徵,要二人還麥。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總398條,參見005洛州河南縣張元隆、索法惠訴桓德琮典宅不付宅價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但未得到有執行。李朝、期惠忠欠客尼三空麥兩石九鬥,及期不予歸還,三空遂上訴,官府判命二人償還。這是符唐代訴訟程式的。但判令歸還,二人仍未予歸還,空依法律程式,再次上訴。

研究資訊:陳登武《從內律到王法:唐代僧人的法律規範》指出:此案顯示出的判決的法律效問題,因資料殘缺,難以釐清。載(政大法學評論》第111期,2009年,第36—37頁。

大曆期(766—772)

095.婺州州將閻伯璵左右受賂解救永康縣吏杜泚案

案例輯錄

先府君諱渭,字君□,其先炎帝之胤也,……公弱冠舉主高第,歸寧浙上,遇越州府君以家政去職,杜相國鴻漸代領其鎮,表授公左金喜衛兵曹參軍,充節度掌書記。是歲越州府君捐館舊部公以繼太夫人在堂,而歸路阻寇,從權寓殯。違難安,展轉江淮間數歲。兵部尚書薛義訓平山越[浙東,又闢公為節度巡官,假婺州永康令。既下車,收吏杜泚,州將閻伯璵左右受賂,乘驛來救,公先置法而視符,連境風生,惶獨相賀。俄以薛氏政,解印濟江。……不圖□痁疾,以〔貞元〕十六年七月一薨於鎮,享年六十有六。(孤子將仕郎守集賢殿秘書郎溫撰:《唐故通議大夫使持節都督潭州諸軍事守潭州史兼御史中丞充湖南都團練觀察處置等使賜紫金魚袋贈陝州大都督東平呂府君(渭)墓誌銘並序》,(唐代墓誌彙編續集》,貞元60,第777—778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約大曆早期,假婺州永康令呂渭(735800)上任,收吏杜泚。該州(浙江金華)州將閻伯璵左右受賂,乘驛來救,呂渭先將杜泚置於法而視符。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1《職制律》:136諸受人財而為請者,坐贓論加二等;監臨、要,準枉法論。與財者,坐贓論減三等。疏議曰:受人財而為請者,謂非監臨之官,坐贓論加二等,即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監臨、要,準杆法論,即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無祿者,減一等。與財者,坐贓論減三等,罪止徒一年半。若受他人之財,許為囑請,未囑事發者,止從坐贓之罪。若無心囑請,詭妄受財,自依詐欺科斷。取者雖是詐欺,與人終是請,其贓亦追沒。其受所監臨之財為他司囑請,律無別文,止從坐贓加二等,罪止流千五百甲,即重於受所監臨。若未囑事發,止同受所監臨財物法(《唐律疏議》第182頁)

是否依法判案:部分是。贅州(浙江金華市)州將閻伯璵左右受賄,乘驛至永康縣(浙江永康市古裡鎮)解救吏杜泚,依律,州將閻伯璵左右受人財而為請者,當依坐贓論加二等治罪,視受賄數系的多少,最高可流2500裡。在本案中,假永康令呂渭將杜泚置於法,符唐律規定,但州將閻伯璵左右似未受任何法律懲戒,有違唐律。

大曆十一年(776)

096.江州司士參軍鄭光紹之女鄭正11歲出嫁河南少尹崔微之子案

案例輯錄

夫人諱正,滎陽人也。……曾祖邠卿,皇朝宋州史;大令湮,穎州司功參軍。烈考光紹,江州司士參軍;並守著婚,事等齊朱,故二代未顯於官業焉。外族盧氏,祖御史中丞貞烈公諱弈,有大勳節,銘於天鼎彝。相國元舅,實司廟器;館甥貳室,禮視孩提。故夫人小字曰盧,從外也。年十有一,歸於崔公。崔公刑部尚書、贈太保隱甫之孫,河南少尹微之子,敬尊祖,故娶也。(內朝議郎守河南縣令上柱國賜緋魚袋崔元輔撰:《唐故太常少卿清河崔公故夫人滎陽鄭氏(正)祔墓誌銘並序》。《唐代墓誌匯篇續集》,元和044,第831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大曆十一年(776),鄭山11歲出嫁刑部尚書崔隱甫之孫,但並未受到任何法律怨罰。

適用條款: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嫁娶。(《唐令拾遺•戶令第九》二十八[開元二十五年],第158頁)

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上,聽婚嫁。”(《唐會要》卷8,3《嫁娶〉,第1529頁)

是否符唐律規定:否。很可能因社會風氣或習慣,鄭11歲出嫁崔隱甫之孫,甲於唐代戶令所規定的13歲,明顯有違唐律。

大曆時期(766—779)

097.試光祿卿曹閏國三妻案

案例輯錄

公字閏國,州河曲人也。……公行旅邊薊,閒戎律,於大載,遇祿山作孽,思明襲禍,公陷從其中,厄於鋒刃,拔擢高用,為署公雲麾將軍、守左金吾衛大將軍,俯仰隨代。夫天不惡,二殄喪,皇威再曜,公歸順本朝,不削官品,改授公試光祿卿,發留河北成德節下,效其忠克,守鎮恆嶽。次於大曆十□,公再屬承嗣起中原,傾覆河朔。公有子之策、蔡易之勇,委公馬軍都虞候,戰決勝,將兵千人,從略顯能,佐輔王國。公□藝術而遘疾1[]其年六月十九薨於冀方城也,秋四十有七。元戎其信竭,追贈贈樓。至八月六,陪葬於靈壽城西南靈化川界。……男晏清,恨公之早背,夫人石氏、劉氏、韓氏,悲公之永訣。……大曆缺八月王戊朔六丁卯立此銘記。(《唐故試光祿卿曹府君(閏國)裝志並序》《唐代墓誌彙編,大曆043,第1787—1788頁)

案例解析

案例內容:試光祿卿曹間國有夫人石氏、劉氏、韓氏,且三位夫人在費間國卒均在世,顯然曹閏國是同時擁有三位妻子。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3《戶婚律》總177條,參見021南陽百方人處士張潛兩妻案適用條款

是否符唐律規定:否 曹閏國有夫人石氏、劉氏、韓氏,依作,當促一年,並判處與娶二位夫人離婚。本案例中,曹閏國顯然並未與娶二位夫人離婚,也並未受任何法律懲處。

098.左龍武軍大將軍知軍事陳守禮為吏讒毀案

案例輯錄

先君諱守禮,字守禮。本姓李氏,其先隴西狄人,承襲昭然。金紫光祿大夫、同安郡王琳,素不繁育,晚年而誕先君。慮不宜爾,寄於潁川陳氏以之。何圖有子未舉,奄丁鞠兇,太夫人武昌支氏相次崩捐,悲夫!承祧遂隔於吾宗,繼乃留於他族,今則為陳氏矣。……上(指代宗)以藩邸舊臣,宜委北軍之政,乃擢明威將軍、守左龍武軍將知軍事。………轉本軍大將軍知軍事。磨下頒賞有差,常以執法守官,畫一從政,乃為吏所害,讒毀生焉。中構上聞,遂留徽纓,帝知無狀,本軍元從將軍王羅俊等一千餘人詣闕自刵,理大將軍功,乃出於涇陲,會劉文喜□□軍梟首。是策也,先君畫焉。位開府儀同三司,兼太常卿,待詔闕下,遇賊臣朱流以徑原群逆竊據京師,乃隨司徒李公張除梟鏡,改太子賓客,封淮陽郡開國公,仍賜名奉天定難功臣、以貞元二每毛用三疾,人漸,薨於上都永興裡私第。離年五十有七。(第十二男奉義郎左衛史陳鍠撰:《大唐陳氏先君(守禮)幾從應功臣奉天定難功臣開府儀同三司試太子實客左龍武軍大將軍知軍事淮陽郡開國公墓誌銘並序》,《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中冊,第667—668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同安郡王李琳之子、左龍武軍大將軍(正二品)知軍事陳守禮(730 -786)為史讒毀,本軍元從將軍王羅俊等一千餘人詣闕自刵,申理大將軍功,為其鳴冤,會陳守禮畫策平定劉文喜之,其冤情得到平反。據《舊唐書•德宗本紀》,建中元年(781)四月朔,涇原裨將劉文喜據城叛,①可知陳守禮的冤案發生於大曆時期(766-779)。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23(十訟律》總342條,參見042有臺侍御史魏探玄誣告兗州龔丘縣令程思義贓汙十萬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左龍武軍大將軍知軍事陳守禮為吏毀,但因本軍元從將軍王羅俊等一千餘人詣闕自到,為其鳴冤理功。會陳守禮畫策平定劉文喜之,其冤情得到平反。

——————————

①《舊唐書》卷12《德宗本紀上》,第325頁。

肅代之際(756—779)

099.洺州司兵鄭叔向女12歲出嫁懷州史太子左庶子崔朝之子崔程案

案例輯錄

貞元十四年秋九月辛酉,河南府河南縣主簿崔公卒於東都福先之佛寺。明年秋八月甲申,葬於洛陽縣平鄉陶村先塋之東南百八十步,夫人滎陽鄭氏耐焉,禮也。公諱程,字孝武,清河東式城人也。……祖湛,鄭州史贈鄭州史;朝,懷州史左庶了贈秘書監。……公即懷州府君第三子也。……弱冠,鄉舉士,摧第,解褐授秘書省正字,以書判茂異,秩,調補河南府參軍。以人物籍其,又從常選,署河南縣主簿。……豈謂享年五十有一,歷官三政而亡,嗚呼哀哉!公兩娶-門,女繼室,即潁川太守裕之曾孫,殿中侍御史歡之孫,洺州司兵叔向之女,今相國餘慶、河南尹珣瑜、信安守式贍、高平守利用,皆諸也。門風家範,振古耀今。夫人和順自天,禮樂傳訓,恭儉可,頻藻唯修,歸我九年,生一男二女,遘疾而終,享年廿;夫人德克比,是以嗣之,亦生一女,又不幸先公而殂。且聞生無並,葬宜異處,先,情禮中,君子以為宜。故夫人之墓共域並阡,列於西次。(登仕郎守河南府參軍事陸復禮述:《唐故河南府河南縣主簿崔公(程)墓誌銘並序》,《唐代墓誌彙編》,貞元096,第1906頁)

案例內容:崔程(?—798)卒於東都福先佛寺,妻為滎陽鄭氏,殿中侍御史鄭歡之孫、洺州司兵鄭叔向女。據崔程墓誌所載“歸我九年,生一男二女,遘疾而終,享年廿”。可知鄭氏12歲即出嫁崔程,時間約在肅代之際,但並未受到任何法律懲罰,其又娶妻之為繼室。

適用條款: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嫁娶。(《唐令拾遺•戶令第九》二十八[開元二十五年],第158頁)

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二月,敕:“男每1五,女年十一以上,聽婚嫁。”(《唐會要》卷8《嫁娶),第1529頁)

是否符唐律規定:否,很可能因社會風氣或習慣,鄭氏11歲出嫁崔程,早於唐代戶令所規定的13歲,有違唐律。

德 宗

建中初(780)

(42 / 94)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作者:麼振華 型別:遊戲競技 完結: 是

★★★★★
作品打分作品詳情
推薦專題大家正在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