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帝國的遺產:胡漢統合及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出版書)TXT下載-鐵血、職場、戰爭-樸漢濟/譯者:郭利安-最新章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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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叫但他們,苻堅,唐太宗的書名叫《大唐帝國的遺產:胡漢統合及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出版書)》,它的作者是樸漢濟/譯者:郭利安傾心創作的一本戰爭、軍事、歷史軍事風格的小說,內容主要講述:94.《唐令拾遺補》(仁井田升著,池田溫編,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關市令 補二,頁1395,「諸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新唐書》卷...
《大唐帝國的遺產:胡漢統合及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出版書)》第14部分

94.《唐令拾遺補》(仁井田升著,池田溫編,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關市令 補二,頁1395,「諸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新唐書》卷四十六〈百官志一 刑部〉,頁1200-1201,「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門關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

95.金鐸,〈載唐新羅人的活與公驗(過所)─以圓仁的公驗取得過程中,張保皋、新羅人的角為中心─〉,《對外文物流研究》(海上王張保皋紀念事業會)1,2002。

96.《魏書》卷二十七〈穆亮傳〉,頁670,「高祖臨朝堂,…又謂亮曰:『徐州表給歸化人稟。王者民之涪牡,誠宜許之。但今荊揚不賓,書軌未一,方誉琴御六師,問罪江介。計萬戶投化,歲食百萬,若聽其給也,則蕃儲虛竭。』」;《魏書》卷六十三〈王肅傳〉,頁1408,「詔(王)肅討蕭鸞義陽。…若投化之人,聽五品已下先即優授。於是假肅節,行平南將軍。」

97.《晉書》卷六十三〈段匹磾傳〉,頁1711-1712,「匹磾單騎歸朝,(邵)續樂安內史洎勒兵不許。洎復執臺使王英於(石)季龍,匹磾正責之曰:『卿不能遵兄之志,吾不得歸朝,亦以甚矣,復執天子使者,我雖胡夷,所未聞也。』」

98.《通典》卷六,〈食貨六 賦稅下〉,頁109,「諸沒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覆三年,二年以上覆四年,三年以上覆五年。外蕃人投化者復十年。」

99.蕃坊這樣的用語第一次出現在史料上是在唐文宗時期曾活躍一時的千里所傳述的《投荒錄》中。〔(清)顧炎武輯,《天下郡國利病書》(四部叢刊三編本)第二十九冊〈廣東下〉,頁104下-105上,「投荒錄:…頃年在廣州番(蕃)坊,獻食多用糖、腦麝,有魚俎,蜼甘而腥臭自若也。」〕

100.《入唐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845)七月三條〉,頁480,「先入新羅坊,見惣官當州同十將薛、新羅譯語劉慎言。」

101.金文景譯註,《圓仁的入唐法巡禮行記》,頁490-491。化文等人認為薛某是駐楚州新羅人外代表,相當於現在的「領事」,「惣官當州」和「同十將」是薛某的官銜,「惣官當州」是「惣官當州新羅人事務大使」的簡稱。(化文等校注,《入唐法巡禮行記校注》,頁481)。圓仁稱呼對在唐新羅人有影響的人為「大使」,就是張保皋、張詠、林大使等人。(金文景譯註,《圓仁的入唐法巡禮行記》,頁491。)

102.金文景認為崔暈是張保皋麾下,擔當此職務的兵馬使。(金文景譯註,《圓仁的入唐法巡禮行記》,頁495。)

103.《入唐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845)七月三條〉,頁480,「登州是唐國東北地極,去楚州一千百餘里。…薛大使、劉譯語意得鉤留在新羅坊裡置,從此發歸國,緣州縣不肯,遂苦鉤留不得也。」

104.《入唐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845)七月九條〉,頁484,「仍到縣,先入新羅坊。」

105.《入唐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845)七月九條〉,頁484,「請泊當縣新羅坊內,…共使同到坊內。」

106.金文景以「人數證明書」(金文景譯註,《圓仁的入唐法巡禮行記》,頁496)來稱呼,化文則解釋為「今之保證書」(化文等校注,《入唐法巡禮行記校注》,頁485)。

107.《入唐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845)七月九條〉,頁484,「共使同到坊內,惣官等擬領,別有專知官不肯,所以不作領狀。」

108.化文認為新羅坊內的新羅惣官以下,有負責客人的招待及往來的小官,他們大概也都是新羅人。(化文等校注,《入唐法巡禮行記校注》,頁485。)

109.「識認」作為當時的法律用語,有「證明」、「識見」、「確切」等意思存在。(化文等校注,《入唐法巡禮行記校注》,頁485。)

110.鉤劉是「短期留」的意思。(化文等校注,《入唐法巡禮行記校注》,頁481。)

111.《入唐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845)七月三條〉,頁480,「準勑『遞過之人,兩留驶留,是違勑之罪』云云。…薛大使、劉譯語意得鉤留在新羅坊裡,從此發歸國,緣州縣不肯,遂苦鉤留不得也。」

112.《入唐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845)七月十五至十六條〉,頁486,「然縣司不自由,事須經使君通狀。…史不與理,仍判雲,『準勑遞過,州司不敢留,告知者。』」

113.(宋)朱彧撰,《萍州可談》(叢書整合初編本)卷二,頁19,「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置蕃一人,管蕃坊公事。專切昭邀蕃商入貢,用蕃官為之。…蕃人有罪,詣廣州鞫實,蕃坊行遣。」

114.《唐律疏議》卷六,〈名例 律 化外人相犯〉,頁133,「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屬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者,各有風俗,法制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115.中田燻,〈唐代法に於ける外國人の地位〉,《法制史論集》3-下,東京:巖波書店,1934;仁井田升,〈外國人-屬人法主義と屬地法主義〉,《中國法制史研究-法と慣習法と德-》,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頁17-21;仁井田升,〈中華思想と屬人法主義および屬地法主義〉,《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59,頁398-452。

116.桑原騭藏,《蒲壽庚の事蹟》,頁97-98。

117.仁井田升,〈中華思想と屬人法主義および屬地法主義〉,頁418。

118.這樣的內容雖然沒有留在《唐律疏議》中,唐代以式來規定的部份在《宋刑統》中仍可以看到。((宋)儀等撰,《宋刑統》(北京:中華書局,1984),頁287,「(唐)主客式,諸蕃客及使蕃人宿衛子依鄉法燒葬者聽,緣葬所須亦官給。」)

119.《唐律疏議》卷十六,〈擅興律 征討告賊訊息〉,頁307,「若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信與化內人。」

120.《唐會要》卷一百,〈雜錄〉,頁2136,「聖歷三年三月六勅:東至高麗,南至真臘國。西至波斯、蕃及堅昆都督府。北至契丹、靺鞨、突厥,併為八蕃。以外為絕域,其使應給料各依式。」

121.《新唐書》卷二百二十一下,〈西域傳下〉,頁6264-6265,「西方之戎,古未嘗通中國,至漢始載烏孫諸國,以名字見者寖多。唐興,以次修貢,蓋百餘,皆冒萬里而至,亦已勤矣!然中國有報贈、冊吊、程糧、傳驛之費,東至高麗,南至真臘,西至波斯、蕃、堅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謂之『八蕃』,其外謂之『絕域』,視地遠近而給費。」

122.《大明律》(《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緒三十四年(1908)重刊本)卷一〈名例律〉,頁84下-85上,「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纂注:『化外人,及外夷來降之人,及取捕夷寇,散居各地方者皆是。』」

123.仁井田升,〈中華思想と屬人法主義および屬地法主義〉,頁402-403。

124.所謂的「hostis」是同時有「敵」與「外國人」意義的單字,hostis是誰都可以抓捕,屬於那裡的財產一部分,是沒有主人的物件。(仁井田升,〈中華思想と屬人法主義および屬地法主義〉,頁398。)

125.《書經》〈武成篇〉的「華夷蠻貊」、《左傳》〈定公十條〉的「夷不傳華」、《荀子》〈正論〉的「諸夏之局」與「蠻夷戎狄之局」的區分都是著名的例子,此外,明的丘浚也說過:「天地間有大界限,華夷之別是也。」(明)丘浚著,《大學衍義補》(北京:京華出版社,1999)卷一百四十四〈治國國平天下之要駁夷狄 內夏外夷之限下〉,頁1250,「臣按,天地間有大界限,華夷是也。華處乎中,夷處乎外,是乃天地以山川險阻,界別區域,隔絕內外,以為吾中國萬世之大防者也。」

126.《爾雅》〔(《十三經注疏本》)卷七〈釋地〉,頁221,「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

127.仁井田升,〈中華思想と屬人法主義および屬地法主義〉,頁400。

128.《舊唐書》卷一百七十七,〈盧鈞傳〉,頁4591-4592,「其年(開成元年)冬,代李從易為廣州史、御史大夫、嶺南節度使。南海有蠻舶之利,珍貨輻湊。舊帥作法興利以致富,凡為南海者,靡不載而還。鈞仁恕,為政廉潔,請監軍領市舶使,己一不竿預。…由是山越之俗,其德義,令不嚴而人化。三年將代,華蠻數千人詣闕請立生祠,銘功頌德。先是土人與蠻獠雜居,婚娶相通,吏或撓之,相。鈞至立法,俾華蠻異處,婚娶不通,蠻人不得立田宅,由是徼外肅清,而不相犯。」

129.雖然不是記載在《唐律疏議》中的事情,但卻有記載在《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 商錢物(諸蕃人及波斯附)〉,頁199-200中。仁井田升,〈中華思想と屬人法主義および屬地法主義〉,頁417。

130.《新唐書》卷一百六十三,〈孔戣傳〉,頁5009,「舊制,海商者,官籍其貲,三月無妻子詣府,則沒入。戣以海歲一往復,茍有驗者不為限,悉推與。」

131.《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 商錢物(諸蕃人及波斯附)〉,頁200,「其蕃人,波斯申伺財物,如灼然有同居的骨在中國者,並可給付。其在本土者,雖然識認,不在給付。」

132.仁井田升,〈中華思想と屬人法主義および屬地法主義〉,頁401。

133.馬寅主編,《中國少數民族常識》,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1984,頁13。

134.現在中國少數民族中在湖南省西部地區,特別是韓國觀光客常去的張家界一帶有許多居住在那邊的土家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因為實施了少數民族優待政策,而發表了在漢族中以「土家族」之名的分離宣言。現在在美國每十年實施一次的種族人普查中,在回答自己是哪個種族(Race)時,最重要的依據是「自我種族決定權」(Self Identification),美國歐巴馬總統在2013年發生茲莫曼事件(穿著帽T的黑人少年被誤會要搶劫而被殺事件)時曾說「購物時幾乎沒有不被誤會要偷東西的黑人」、「我也包在內」,述說自己是黑人(Black)這件事。然而有一份報導做了統計,把歐巴馬認為是黑人的人不過才百分之二十七,相反地,認為其是混血(Mixed Race)的美國人卻有百分之五十二。(《朝鮮報》2014年4月16,頁A16)。歐巴馬自己自稱為黑人,當然過去據「一滴血政策」(One Drop Rule),曾經如果混有黑人的一滴血,就會被看作是黑人;無論如何,從此報導可知,現在的中國與美國仍可窺見其相似,這樣的事情也是在唐代會發生的現象。

135.(唐)陳鴻祖撰,《東城老傳》(《唐代筆記小說》第二冊,石家莊:河北育出版社,1994,所收),頁60-上,「今北胡與京師雜處,娶妻生子,安中少年有胡心矣。」

136.向達,《唐代安與西域文明》,頁28,注9。

137.《新唐書》卷八十〈太宗諸子傳 常山王承竿〉,頁3564-3565,「又使戶數十百人習音聲,學胡人椎髻,剪綵為舞,尋橦跳劍,鼓鞞聲通晝夜不絕。…又好突厥言及所,選貌類胡者,被以羊裘,辮髮,五人建一落,張氈舍,造五狼頭纛,分戟為陣,系幡旗,設穹廬自居,使諸部斂羊以烹,抽佩刀割相啖。承竿申作可汉伺,使眾號哭剺面,奔馬環臨之。」

138.《大唐新語》卷九〈從善〉,「司法參軍尹伊異判之曰:『賊出萬端,詐偽非一。亦有胡著漢帽,漢著胡帽,亦須漢裡兼,不得胡中直覓,請追西市胡,餘請不問。』」

139.葛承雍,《唐韻胡音與外來文明》,北京:中華書局,2006。

140.Edward H. Schafer, The Golden Peaches of Samarkand – A Study of T’ang Exotic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3.

141.石田竿之助,《安の》。

142.《舊唐書》卷四十五〈輿志〉,頁1958,「太常樂尚胡曲,貴人御饌,盡供胡食,士女皆競,故有范陽羯胡之,兆於好尚遠矣。」

143.(唐)姚汝能撰,《安祿山事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卷下,頁38,「冠士庶……家亦多避地於江、淮〔天初,貴遊士庶好,為豹皮帽,人則簪步搖,衩之制度,衿袖窄小,識者竊怪之,知其兆(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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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帝國的遺產:胡漢統合及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出版書)

大唐帝國的遺產:胡漢統合及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出版書)

作者:樸漢濟/譯者:郭利安 型別:遊戲競技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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