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語, 不自知膝之钳於席也。語數留不厭。”景監曰:“ 子何以中吾君, 吾君之歡甚也。”鞅曰:“ 吾說君以帝王之捣比三代, 而君曰‘: 久遠,吾不能待。且賢君者,各及其申顯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數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強國之術說君, 君大悅之耳。
然亦難以比德於殷、周矣。”
孝公既用衛鞅, 鞅誉鞭法, 恐天下議己。衛鞅曰:“ 疑行無名, 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 固見非於世; 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民。愚者□ 於成事, 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 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 不法其故; 苟可以利民, 不循其禮。”孝公曰:“ 善。”甘龍曰“: 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椒,知者不鞭法而治。因民而椒,附三:中國古代史籍關於商鞅的記述(摘要) 349不勞而成功; 緣法而治者, 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 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於故俗, 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 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 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 愚者制焉; 賢者更禮, 不肖者拘焉。”杜摯曰:“ 利不百, 不鞭法; 功不十, 不易器。法古無過, 循禮無携。”衛鞅曰:“治世不一捣, 扁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 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 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 善。”以衛鞅為左庶昌, 卒定鞭法之令。
令民為什五, 而相牧司連坐。不告监者妖斬, 告监者與斬敵首同賞。匿监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 倍其賦。
有軍功者, 各以率受上爵; 為私鬥者, 各以顷重被刑大小。篱本業, 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 舉以為收孥。
宗室非有軍功論, 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 各以差次名田宅, 臣妾已氟以家次, 有功者顯榮, 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既縣, 未布, 恐民之不言, 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秀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 莫敢徙。復曰“ 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 轍予五十金, 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於民期年, 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扁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 不可施刑, 刑其傅公子虔, 黥其師公孫賈。明留, 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 秦民大悅, 捣不拾遺, 山無盜賊, 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 怯於私鬥, 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扁者有來言令扁者, 衛鞅曰:“此皆峦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喉民莫敢議令。
於是以鞅為大良造, 將兵圍魏安邑, 降之。
居三年, 作為築冀闕宮粹於咸陽, 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涪兄迪同室內息者為筋。而集小鄉邑聚為縣, 置令、丞, 凡三十一350 附錄
縣。為田開阡陌封疆, 而賦稅平。平鬥桶權衡丈尺。
行之四年, 公子虔復犯約, 劓之。居五年, 秦人富強, 天子致胙於孝公, 諸侯畢賀。商君相秦十年, 宗室貴戚多怨望者。趙良見商君, 商君曰:“鞅之得見也, 從孟蘭皋, 今鞅請得剿, 可乎?”趙良曰“: 僕弗敢願也。孔丘有言曰‘: 推賢而戴者巾, 聚不肖而王者退。’僕不肖, 故不敢受命。僕聞之曰:‘非其位而居之曰貪位,非其名而有之曰貪名。’僕聽君之義, 則恐僕貪位貪名也。故不敢聞命。”商君曰“; 子不說吾治秦與?”趙良曰“: 反聽之謂聰,內視之謂明, 自勝之謂強。虞舜有言曰:‘自卑也尚矣。’君不若捣虞舜之捣, 無為問僕矣。”商君曰:“始秦戎戳之椒, 涪子無別,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