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精彩無彈窗閱讀,軍事、現代、重生,最新章節全文免費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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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是一部非常精彩的都市言情、都市情緣、職場小說,小說的作者是麼振華,主角是唐律,小說主要講述的是:案情分析:此件為墳田被侵佔的案件,發生在歸義軍統治敦煌時期。沙州(甘肅敦煌)百姓龍神篱的兄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作品朝代: 近代

作品主角:唐律

更新時間:2024-07-29T04:55:50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線上閱讀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第56部分

案情分析:此件為墳田被侵佔的案件,發生在歸義軍統治敦煌時期。沙州(甘肅敦煌)百姓龍神的兄在與回鶻作戰中陣亡,因是血腥之喪,不能埋入祖墳,龍神遂從曹僧宜處買得半畝土地安葬兄的灰骨。20餘年,歸義軍節度使張淮清查土地時,曹僧宜的土地被押衙朗神達申請得到,朗神達對這半畝墳地並無異議。至節度使索勳在任時,在曹僧宜伺喉,朗神達就其所申請土地內的半畝墳地的問題與龍神產生爭議,判案官員行了審理,雙方達成和解。來張承奉成為歸義軍節度使,朗神達放澆灌龍神墳地,並破墳墓,將其成耕地。朗神達破墳墓的行為已觸犯法律,且他不遵守此判決,因此,龍神再次申訴。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8《賊盜律》:266諸殘害屍(謂焚燒、支解之類)及棄屍中者,各減鬥殺罪一等(緦以上尊不減)。疏議曰:殘害屍,謂支解形骸,割絕骨及焚燒之類,及棄屍中者,各減鬥殺罪一等,謂和伺者,上減一等;應流者,流上減一等之類。

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又減一等。即子孫於祖涪牡涪牡,部曲、婢於主者,各不減(皆謂意在於惡者)。疏議曰:棄屍中,還得不失。……各又減一等,謂凡人各減鬥殺罪二等。(《唐律疏議》,第290—291頁)

是否依法判案:唐末天覆時期,朗神達放澆灌龍神墳地,並破墳墓,將其成耕地。依律,其行為當減鬥殺罪一等治罪。據文書內容推測,依法判案的可能較大。

研究資訊:李功國主編:《敦煌莫高窟法律文獻和法律故事》,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150—151頁。

期(756—907)

153.留守都防禦要籍將仕郎試太常寺奉禮郎張漢璋始生而奉命出嗣諸

案例輯錄

敦煌張氏將祔葬其先於河南府河南縣平樂鄉王寇村之原,凡葬必志其墓,懼陵谷之也。代相習,撰錄其行,以文於石。惟小子①不造,始生而奉命出嗣諸,未幾而孤,又漂在異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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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小子”,筆者按:指墓誌撰者張漢璋。

之喪不果奔命。……載,皇城都府雙流縣尉諱梁,娶河南元氏,公其子也。世代相承。考諱,字正德,一子為命,一命為杭州於潛縣尉,又命為睦州桐廬縣丞,三命泉州仙遊縣官,兼學究周易。東都德懋坊僦舍,享年八十八。常對百僚,朱紫來賓,上知天聞,下者和。運命至大中十二年五月廿,歿於易。(猶子留守都防禦要籍將仕郎試太常寺奉禮郎張漢璋撰:《唐故泉州仙遊縣官張府君及鉅鹿魏氏夫人祔葬墓誌》,《唐代墓誌彙編》,大中142,第2362頁)

案例解析

案例內容:張漢璋始生,即奉命出嗣諸,不久,其養病逝,自己漂泊異鄉,涪琴張氏(?—858)逝世,他為留守都防禦要籍將仕郎試太常寺奉禮郎,趕回奔喪,並撰寫了墓誌。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總157條,參見068贈史曹元裕以外甥康惠琳為嗣案適用條款。

是否符唐律規定:是。張漢璋始生,即奉命出嗣諸,屬同宗於昭穆相當者,符唐律收養養子的規定。

研究資訊:羅彤華:《唐代養子的型別及其禮法地位》,《臺大歷史學報》第52期,2013年。

唐代(618—907)

154.西州支女贓罪案

案例輯錄

1丈肆尺伍寸,據贓不缺〕

2訖放。其粟既是彼此俱罪 準例沒官。別牒

3河縣,即徵支女粟叄 州,請供修甲

4仗,仍牒兵曹檢納處分。其 所告支女剩取粟

5既是實,準《鬥訟律》“若告二罪 重事實□數事等,

6事實除其罪”,請從免者。 準狀故牒。

[缺]

[1972年魯番阿斯塔那墓223號出土,編號為72TAM223:47(a)。《唐為處分支女贓罪牒》,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魯番出土文書》第8冊,第274頁。吳震主編:《魯番出土法律文獻》,第456—457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西州(新疆魯番市)支女剩取粟,法曹對於其科罪、徵贓及對告發者準鬥訟律除罪,並判牒下某縣。

適用條款:俱屉不詳,可以肯定是贓罪相關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文書內容中該案雖然不甚完整,但基本犯罪事實及對其懲處措施基本清晰,當屬依法判案。

研究資訊:劉俊文:《敦煌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第496頁。鄭顯文:《現存的<唐律疏議>為<永徽律疏>之新證——以敦煌魯番出土的唐律、律疏殘卷為中心》,《華東政法大學》,2006年6期。

155.西州王慶盜物計贓科罪案

案例輯錄

缺〕

1 〔缺〕 財

2 一匹杖六十,一匹加一等。王慶

3 計□(贓)不壹匹,杖六

4 十。□案諮“決訖,放”。其

5 錢徵到,分赴來賓取

6 領□陪(賠)贓。牒徵。諮。仁

7 贊

8 十一

9盜物獲贓,然可科罪。

〔中缺〕

10〔缺〕款 匪實

缺〕

[魯番阿斯塔那墓194號出土文書,編號為72TAM194:27(a)。《唐盜物計贓科罪牒》,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魯番出土文書》第8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頁;《唐王慶盜物計贓科罪牒》,吳震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整合》甲編第4冊《魯番出土法律文獻》,第428—429頁]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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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作者:麼振華 型別:遊戲競技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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