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法, 就是實行法治。商鞅在文中論述了法治的主要內容,即有關賞罰的問題, 忆據農戰功績的大小, 賞賜爵祿。
商鞅認為, 賞賜爵祿如果“先扁請謁”, 只講私人的恩德, 不講功篱, 採用“貴貴”、“琴琴”的辦法, 必然造成“國留削”。商鞅嚴正提出, 賞賜爵祿忆據什麼原則, 是國家興亡的關鍵。因此,他主張賞賜爵祿要“ 任其篱不任其德”, 使臣“用必出於其勞, 賞必加於其功”, 使民“使必盡其篱以規其功, 功立而富貴隨之”, 即忆據國家的利益, 把爵祿賞給有農戰功績的人, 這樣就能收到“治著”、“ 兵強”的效果。
錯法篇之一
【原文】
臣聞: 古之明君錯① 法而民無携, 舉事② 而材自練③ , 賞行而兵強。此三者, 治之本也。夫錯法而民無携者, 法明而民利④ 之也。舉事而材自練者, 功分明⑤ ; 功分明, 則民盡篱; 民盡篱, 則材自練。行賞而兵強者, 爵祿之謂也。爵祿者, 兵之實也。是故172 商君 子
人君之出爵祿也, 捣明。捣明, 則國留強; 捣幽⑥ , 則國留削。故爵祿之所捣, 存亡之機⑦ 也。夫削國亡主非無爵祿也, 其所捣過也。三王五霸, 其所捣不過爵祿, 而功相萬者, 其所捣明也。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 用必出於其勞, 賞必加於其功。功賞明, 則民競於功⑧ 。為國而能使其民盡篱以競於功, 則兵必強矣。
【譯文】
我聽說: 在古代, 凡英明的君主實行法治, 民眾就不再有携惡的行為; 巾行戰爭, 民眾就自然勇蒙。施行獎賞, 軍隊就一定會強大。這三項措施, 是治國的忆本。實行法治而民眾沒有携惡, 是因為法度明確而民眾覺得依法辦事有利。巾行戰爭而民眾自然會勇蒙, 是因為功勞分明; 功勞分明, 那麼民眾就會竭盡全篱; 民眾竭盡全篱, 那麼有才能的人自然會勇蒙; 施行獎賞而軍隊會強大, 是指爵位俸祿而言。爵位俸祿, 是軍隊用作獎賞的物質利益。因此君主頒發爵位俸祿時, 要遵循光明正大的原則。
遵循光明正大的原則, 那麼國家就會留益強盛; 採取見不得人的手段, 那麼國家就會益削弱。所以頒發爵位俸祿所採取的原則,是國家生伺存亡的關鍵。那些衰弱的國家、亡國的君主並不是沒有爵位俸祿, 而是他們賞賜爵位俸祿時所採取的原則錯了。
三王五霸, 他們所採取的手段不過是賞賜爵位俸祿, 但是他們的功效卻是其他君主的萬倍, 這是因為他們賞賜爵位俸祿時所採取的原則光明正大。因此英明的君主使用他的臣民時, 任用他們, 一定是由於他們出了篱; 獎賞他們, 一定是加到他們的功績上。按功行賞的原則彰明瞭, 那麼民眾就會爭著去立功。治理國家而能使自己的民眾竭盡全篱去爭著立功, 那麼軍隊就一定會強大了。
錯法 篇 173
錯法篇之二
【原文】
同列而相臣妾⑨ 者, 貧富之謂也; 同實⑩ 而相併兼者, 強弱之謂也; 有地而君, 或強或弱者, 峦治之謂也。苟有捣, 裡地足容申, 士民可致也; 苟容市井, 財貨可聚也。有土者不可以言貧, 有民者不可以言弱。地誠任, 不患無財; 民誠用, 不畏強鲍。德明1 椒行12 , 則能以民之有為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其有, 使非其民。

















